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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 | 如何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

作者:清廉江西 編輯:黨群工作部 發(fā)布時間:2024-07-04 14:57:00 點擊數:1202

如何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

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和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均規(guī)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23年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考慮到2023年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發(fā)生時間存在不同的情況,實踐中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辦理。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fā)生在20161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亦應當適用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fā)生在20161 1日之前,有的發(fā)生在201611日之后,經合并處理后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發(fā)生時間相應適用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fā)生在201611日之后,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當相應適用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考慮到依據上述不同情況和原則辦理,今后對被審查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可能出現有的影響期為一年,有的影響期為一年半。為確保準確確定處分影響期和處分決定執(zhí)行到位,建議在處分決定書中明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即在處分決定中明確表述為本處分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一年、影響期為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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